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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编办督查工作约谈问责办法
来源:区编办网站日期:2017-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贯彻执行,进一步深入落实区委、区政府“抓落实、建机制、强督查”总体要求, 维护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不断提高工作效能,推动作风持续改进,根据区委、区政府督查工作约谈问责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督 查

第二条  督查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督促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的工作方法,是维护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区编办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区委、区政府及本单位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区委、区政府及本单位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建立督查工作台账。

第五条 综合科按照分解立项、事项交办、督促检查、情况报告、督查反馈、督查办结等程序进行督查督办,并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网络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督查事项由主管领导负总责,各责任科室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责任科室中心要按照“四个明确”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工作主体、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挥调度。各协办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章 约 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对督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对象”)实施的约见谈话。

第八条 被约谈对象指承担督查事项并在督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

第九条 相关科室中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约谈:

(一)未按“四个明确”或有关督查要求落实,且在接到催办通知单后,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仍不落实的;

(二)在落实督查事项中,出现未达到“四个明确”进度要求、存在重大问题、不积极配合等情形,在接到催办通知单后, 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上报情况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形的;

(四)拒不接受督查建议或存在其他不配合督查工作行为的;

(五)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约谈由综合科、监察科具体组织实施,以谈话会形式进行。

(一)约谈前,由综合科依据本办法提出约谈工作意见,经办领导同意后,制定约谈方案,组成约谈小组,下发书面通知,告知相关事宜;

(二)约谈时,被约谈对象代表被约谈科室中心汇报所负责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对约谈领导和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如实作出回答。约谈领导对被约谈科室中心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完成时限,也可责令被约谈单位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等;

(三)约谈后,被约谈科室中心须按要求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综合科、监察科可采取不同方式对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约谈按以下层级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副主任、综合科长和监察科长代表约谈小组按照职责分工、督查事项约谈被约谈科室中心负责人;

 (二)主要领导代表约谈小组视情况约谈被约谈分管责任科室中心副职领导。

第十二条 被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三条 对被约谈科室中心或被约谈对象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被约谈科室中心负责人本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资格;

(二)将约谈结果提供给综合科,作为被约谈对象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被约谈对象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事项落实完成后,约谈小组制作约谈相关材料,由综合科、监察科和被约谈科室中心各执一份。

第四章 问 责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经督查及约谈后,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仍未按照既定时限、标准、目标等要求完成督查事项的;

(二)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问题, 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因过失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不良舆论评价、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等情形的;

(四)督查事项各科室中心和协办科室之间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故意刁难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情形的;

(五)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损公肥私、优亲厚友、增加群众负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六)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出现无正当理由资金被上级部门收回、专项审计中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综合科、监察科核实后,对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要求,移送区纪委监察局,启动执纪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大兴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编办

                                                                                      2016年8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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